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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爭取大成國小師生權益在現址辦學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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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7/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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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政府在78年依法公告徵收本案用地,並於92年考量地方發展及設校需求,依徵收計畫目的編列興建工程經費約3億元設立大成國小,93年幼稚園、一年級新生入校正式上課,惟已逾徵收計畫使用期限90年12月,原土地所有權人91年以「內政部及彰化縣政府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為由,依據「土地法」第219條及「都市計畫法」第83條規定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 
  教育處經查本案土地徵收後有民眾持續占用情形,致未及於90年12月完成設校招生,惟自78年徵收至90年間,陸續完成鑑界、填土、圍籬及槌球場等設施,依照當時91年收集法院判決等法官見解,設校前簡易開發仍視為開始使用的具體作為,加以當時評估確有設校需求,故不同意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收回,因本案業經彰化縣政府、內政部不同意收回,及「行政院訴願不受理」,係認為訴願無理,不受理民眾所請,爰繼續開發大成國小設校計畫。原土地所有人不服於94年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94年7月7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彰化縣政府及內政部勝訴),其判決理由係彰化縣政府既已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為鑑界、填土、整地、圍籬等連續必要之工作,參諸最高行政法院68年度判字第52號判例及司法院釋字第236號解釋,尚難謂有未依照核准徵收之期限使用之情事,自無首揭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及行為時都市計畫法第83條規定之情形。地主不服再提訴訟至今。 
  11年來彰化縣政府努力維護學校及學生權益,共歷經4次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審,惟105年11月25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為保障一千多名師生權益,彰化縣政府及內政部於106年1月5日及1月4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73條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希望法官能考量師生就學權益及地方公共利益,廢棄前開判決,重新再審。 
  彰化縣政府表示希望本件再審能有一個好的結果,若再審之訴仍被駁回,因已無法律救濟途徑,彰化縣政府將通盤考量各項可行因應方案,以學生受教權為重要考量,盡最大努力爭取大成國小繼續在現址辦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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