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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學校公共設施用地未來處理原則說明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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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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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政府於77年到79年間,奉當時上級機關臺灣省政府推動「第一期加速取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計畫,其中共徵收23筆土地做為新設學校用地,用以舒緩新生人口數及就學人口數暴增之情形。計畫執行至今,縣政府依照當年度各區學齡人口就學需要及民眾需求、上級補助及年度歲收狀況,逐一完成9所新設立國中小,11處現有學校增設第二校區,在其上建設風雨球場、籃球場及運動休憩等設施,除作為學校教學活動場地外,並與社區民眾共享共用,解決民眾運動休閒空間不足之問題。 
  彰化縣政府一貫秉持積極檢討本縣學校用地需求作法,彰化縣11筆已徵收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中,業於105年公告廢止徵收溪湖文小四及文小五用地,刻正辦理廢止徵收和美文小三用地事宜,其餘8筆公共設施用地皆已依徵收計畫使用 (詳如附表),並納入該鄉鎮市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學校用地需求,上開檢討案依法經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皆公告檢討變更結果,以利民眾瞭解。 
  依都市計畫法第43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而彰化縣政府為未來彰化縣整體發展之需要,推動「三横 三縱 三鐵 三橋」之交通建設發展,可達「打通任督 彰化起飛」及「疼子333,生活變輕鬆」育兒津貼等重大政策,將帶來彰化縣經濟發展及人口成長利基,故為配合各鄉鎮市未來發展及人口成長需求,未來每年將針對這些公設地的用地需求進行通盤調查及評估,後續將通盤考量民眾意見及設校需求,積極管理維護公設地,並依徵收計畫目的積極發展教育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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