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辦理實習教師複檢作業須知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及課程發展科 | 電話 04-7531828 | 傳真 7283264 瀏覽人數: 61人 申辦說明 壹、法令規定 一、師資培育法第七條、第八條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五章複檢)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刊登臺灣省政府八十七年秋字第十期公報) 三、教育部八十六年五月六日台(86)師(三)字第86047135號函:大學畢業生及研究所畢業生擔任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所須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事宜(含「各類教育學程之科目及學分」)(刊登臺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夏字第五十六期公報) 貳、申請程序 實習教師---→師資培育機構---→複檢委員會---→教育部 ↓ ↓ ↓ ↓ 備齊資料 彙整查驗,製作磁片 審核 製發合格教師證書 印製合格人員名冊 參、師資培育機構送件資料 一、3.5吋電腦磁片乙張: 1請製作「複檢申請案件一覽表」(製作說明詳後)及「複檢合格名冊電子檔」。 2為免磁片受潮請以膠套裝封並請註明校名、連絡人及電話。 3為便利電腦作業順利進行,磁片請勿輸入其他資料,亦勿重複使用。 二、複檢申請案件一覽表乙份 1製作說明 (1)檔名:□80□□ 第一碼:A中等學校教師 B國小、幼稚園教師、C特殊教育教師。末二碼:申辦複檢之曆年。 (2)檔案:文字檔(請使用Excel軟體製作) 2請依下列格式輸入每筆申請記錄(請以B4紙張橫式列印,12號字體) (師資培育機構名稱)○十○年度實習教師複檢申請案件一覽表) 三、複檢合格人員名冊一式四份 1請依教育部「教師證書業務檢核印表程式及資料格式說明下載」製作。 2每份名冊請浮貼申請人一吋照片。 四、所有申請人之申請表件 1請依磁片輸入順序排列。 2為免證件遺失,所有申請人之證件請各校承辦人員負責查驗,證件影本並請蓋章證明。 3申請人應備證件 證件 1複檢申請表乙份:一吋照片乙張全貼。 2國民身分證、實習教師證書:繳交正反面影本(請印於同一頁)。 3畢業證書 4教育學程證明書:繳交正反面影本。 5實習成績證明:繳交正本。 請將應繳證件影本(請以B5紙張影印,上方留空一公分以供黏貼並方便翻閱)依序上下排列黏貼成冊。 肆、收件時間 請於每年七月五日前函送彰化縣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