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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中等學校教師證書遺失或變更申請補發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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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複檢合格取得教育部核發之新制教師證書者皆可適用) 
中等學校教師因證書遺失或變更申請補發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證書仍在有效期間者始可申請辦理(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十年以上者,應重新申請教師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二、申請補發或變更者應繳左列各件: 
(一)教師證書補發或變更申請書乙份(格式附後)。 
(二)最近一吋半身照片兩張(一張浮貼、一張全貼)。 
(三)身分證影本乙份【浮貼於申請表背面】。 
(四)原證書頒發己逾十年以上者,應附自檢定合格後迄今之服務證明文件。 
(五)申請變更者,應檢附原核發教師證書正本及己更正之畢業證書戶籍謄本。 
三、教師應檢齊全數規定各件由服務學校函報(轉呈)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核轉本部辦理(非現職教師得自行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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