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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短期補習班變更申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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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如有下列變動事項,應檢具有關文件一式貳份,報本府核准: 
一、共同設立人代表變更登記: 
(1)變更申請書。 
(2)法院公證之共同設立人名冊、契約書及各設立人印鑑證明書。 
(3)設立人代表之學歷證明文件暨身份證影本。 
(4)更換設立人切結書及非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5)一年以上定期存單基金存款證明及切結書。 
(6)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1.如係租賃,租期需在二年以上合約書。2.建築物使用執照。3.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4.土地所有權狀。 
(7)檢附法院公證之權利義務。 
(8)原立案證書及新設立人代表兩吋照片二張。 
二、班主任變更登記: 
(1)變更申請書。 
(2)新聘班主任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技藝補習班班主任另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3)班主任本人兩吋照片二張。 
(4)更換班主任切結書及非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三、班址之遷移變更登記: 
(1)變更申請書。 
(2)新班舍位置略圖、平面圖(應標明教室、辦公室等面積,並標示出安全衛生設備)。 
(3)新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1.如係租賃,租期須二年以上合約書。2.建築物使用執照。3.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4.土地所有權狀。5.變更工程圖。6.消防安全設備圖。 
(4)財產目錄。 
(5)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人代表兩吋照片二張。 
四、班舍及科目之增減變更登記: 
(1)變更申請書。 
(2)新增班舍平面圖及位置略圖(新增班舍不得超過原立案班址一百公尺)(新增班舍檢附)。 
(3)新增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1.如係租賃,租期須二年以上合約書。2.建築物使用執照。3.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4.土地所有權狀。5.變更工程圖。6.消防設備安全圖(新增班舍檢附)。 
(4)新增班舍財產目錄(新增班舍檢附)。 
(5)教職員履歷名冊(含學經歷、身分證件)及非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6)教學科目暨每週教學時數表、課程及教材大綱。 
(7)一年以上定期存單基金存款證明及切結書。 
(8)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人代表兩吋照片二張。 
五、修業期限及課程時數之變更登記: 
(1)變更申請書。 
(2)教學科目暨每週教學時數表、課程表及教材大綱、每間教室課程用量表(變更英、美語文科時數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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