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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體育設施科-彰化縣立體育場所場地租借事宜及相關法規

彰化縣立體育場所使用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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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立體育場使用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31130日府教體字第0930229919號令制定

 

中華民國980423日府教體字第098094419號令修正部分條文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所屬縣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各場所之使用及維護其場設施,特依據「彰化縣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場包括彰化縣立體育場(田徑場、棒球場、槌球場、健興網球場、體育館)、健興游泳池、員林運動公園其他本府所屬體育相關設施,其使用管理及維護事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各場所之使用除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結合民間資源作健身、休閒、服務、育樂等企業經營或建教合作外,以提供民眾作為相關體育、文化、社教康樂等活動之用。

 

各機關、團體、公司、法人或個人得依其使用之性質,於符合本自治條例及本注意事項之規定範圍內,提出使用之申請,並敘明將確實遵守本注意事項,違反者同意本府得廢止其使用許可,除已繳之費用不予返還外,並得沒入其一部或全部之保證金,且得作為日後不為許可其申請使用之依據,或同意本府為其他依本注意事項所為之處置。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本府教育另定之。

 

四、各場申請使用之程序及收費標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申請使用單位應以公文向本府申請(會議室除外),每單位每次申請限一場活動,若同時間同場地有多個單位申請,則以先提出申請者為優先(以本府收文日為準),若有收文日相同時,得由本府協調,以半年內借用次數少者為優先。

 

五、各場所之使用方式及其開放時間規定如下:

 

(一)田徑場:每日上午五時三十分至下午九時開放供一般民眾休閒運動使用,惟得視實際情況調整開放時間;機關團體之特定活動,須經申請許可始得使用。

 

(二)棒球場:除比賽時間外,開放供一般民眾休閒運動使用;機關團體之特定活動,須經申請許可始得使用。

 

(三)槌球場、籃球場、溜冰場,開放供一般民眾休閒運動使用;機關團體之特定活動,須經申請許可始得使用。

 

(四)體育館:須經申請許可始得使用。

 

(五)健興網球場、健興游泳池、員林運動公園:依收費標準繳費後始得使用。

 

六、各場之使用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單位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設備、場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管理人員之指導。

 

(二)使用單位如需搭設舞台、棚架等設施,嚴禁於地面釘打地錨、釘子、銳器等足以破壞地坪之物件,以維護場地之結構與形貌完整。

 

(三)各場原有固定設施不得擅自變更或搬移。

 

(四)各場不得辦理與場使用性質、活動無關或足以擾民影響公眾之活動。

 

(五)各場不得作為辦理私人婚、喪、喜、慶之用。

 

(六)活動所需電源不足時,以自備發電機為原則。

 

(七)攤販、車輛、牲畜寵物及危險物品禁止進入本場各場所

 

(八)使用單位除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之規定辦理外,不得在本場各場所四周擅自設售票所,販賣攤位、張貼海報、宣傳標語、廣告等。經同意張貼之海報、宣傳標語、廣告等,活動後應即清除。

 

(九)各場所經核准使用後,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使用單位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使用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十)使用單位於活動結束後,應即負責場清潔、垃圾清運、搭設物拆除並復原。場之清潔,須於活動結束租用時間內,完成一切清潔維護工作,如未能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本場得逕行派員處理,並由所繳保證金中扣抵之。

 

(十一)各場所使用後,如有損毀,使用單位應負賠償修復之責,如於本場規定期限內未能修復者,本府得動用保證金逕行修復,不足時由本府追償之。

 

(十二)個人之使用,應依其性質遵守本注意事項。

 

七、使用本場舉辦活動,如出售入場券,入場券人數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田徑場:三萬人。

 

(二)體育館:七千人。

八、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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