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中等學校合格教師申請加註他科任教資格證明作業須知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及課程發展科 | 電話 04-7531824 | 傳真 7283264 瀏覽人數: 13人 申辦說明 壹、 收件時間:本府不限定收件時間,全年接受理。 貳、申請程序: 本縣現職教師───→服務學校───→彰化縣政府 ↓ ↓ ↓ 備齊證件 1證件初審 審核後發證 2彙整造冊 【非現職教師及現職但無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不得申請】 參、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請以正楷填寫申請表,每科一張,簽章欄並請加蓋私章。 1.「學歷」欄:如申請人修習輔系或雙學位,請分別填寫。 2.「申請加註科目-類別」欄:請填職業類別,普通類科免填。 3.「專門科目」欄:請填擬加註科別之專門學分,非教育學分。【特殊教育屬另一種教師資格,非中學之任教科別,請勿申請】 二、申請人請檢附下列證件影本(A4),並依序黏貼於申請表背面上方: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黏貼於申請表正面,勿超出框線) 2.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正反面影本請黏貼於申請表正面,勿超出框線)【如發證已逾十年,應請另附未中斷教學工作十年以上之服務經歷證明、如證書規格較身分證大,可黏貼於申請表後】 3.一吋半身脫帽相片(一張全貼,一張浮貼於右上角) 4.現職聘書 5.服務(在職)證明書(正本;送件日一週內開具) 6.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應另附經公證之畢業證書中譯本、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結果通知函) 7.專門科目學分認定證明書(依師資培育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或歷年成績單(正本;於八十五(含)學年度前已修畢專門科目學分且非本科系、相關科系畢業者) 肆、服務學校 一、 請審核所屬教師申請案件應附證件(含國民身分證、教師合格證書),確認影本與正本相符,並於申請表上核章。彙整後造冊一式四份(名冊檔案格式另附),由學校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