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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彰化縣中等學校合格教師申請加註他科任教資格證明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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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壹、 收件時間:本府不限定收件時間,全年接受理。 
 
貳、申請程序: 
 
  本縣現職教師───→服務學校───→彰化縣政府 
  ↓        ↓        ↓ 
備齊證件     1證件初審    審核後發證 
         2彙整造冊 
  【非現職教師及現職但無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不得申請】 
 
參、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請以正楷填寫申請表,每科一張,簽章欄並請加蓋私章。 
1.「學歷」欄:如申請人修習輔系或雙學位,請分別填寫。 
2.「申請加註科目-類別」欄:請填職業類別,普通類科免填。 
3.「專門科目」欄:請填擬加註科別之專門學分,非教育學分。【特殊教育屬另一種教師資格,非中學之任教科別,請勿申請】 
 二、申請人請檢附下列證件影本(A4),並依序黏貼於申請表背面上方: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黏貼於申請表正面,勿超出框線) 
2.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正反面影本請黏貼於申請表正面,勿超出框線)【如發證已逾十年,應請另附未中斷教學工作十年以上之服務經歷證明、如證書規格較身分證大,可黏貼於申請表後】 
3.一吋半身脫帽相片(一張全貼,一張浮貼於右上角) 
4.現職聘書 
5.服務(在職)證明書(正本;送件日一週內開具) 
6.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應另附經公證之畢業證書中譯本、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結果通知函) 
7.專門科目學分認定證明書(依師資培育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或歷年成績單(正本;於八十五(含)學年度前已修畢專門科目學分且非本科系、相關科系畢業者) 
 
肆、服務學校 
一、 請審核所屬教師申請案件應附證件(含國民身分證、教師合格證書),確認影本與正本相符,並於申請表上核章。彙整後造冊一式四份(名冊檔案格式另附),由學校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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