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類志願服務業務分工計畫 瀏覽人數: 109人 彰化縣政府辦理教育類志願服務業務分工計畫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府教社字第0970229510號函頒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二、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一)本府教育處各科:家庭教育中心(社教科)、成功營區(體健科)、體育場(體健科)…… (二)本府所屬各中小學:包括交通導護、晨光教學、圖書管理、輔導、環境教育、體育活動、品格教育、校園維護、協助校務 …等業務項目。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府教育處)應辦事項與分工: 應辦事項 分工 1.核備運用單位提報之年度實施計畫(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 各科辦理 2.訂定志願服務特殊教育訓練課程,並公告週知。 各科辦理 3.協助運用單位辦理志工培訓,並核備運用單位提報之志工培訓計畫(含基礎訓、特殊訓、在職訓練) 各科辦理 4.督導並協助運用單位辦理志工保險。 各科辦理 5.依據志願服務法辦理運用單位志願服務業務之考核評鑑。 社教科彙辦,各科配合 6.辦理全縣性績優志工表揚活動。 各科辦理 7.受理教育類志願服務紀錄冊之申請案(由運用單位統一提出)並製發志願服務紀錄冊。 各科受理,社教科製發 8.受理志願服務榮譽卡之申請案(由運用單位統一提出)並審核相關申請資料,再移送社會處製發榮譽卡。 各科 9.每半年結報志願服務概況(上半年為7月3日,下半年為翌年1月3日前)並彙整志願服務半年報移請主管機關(社會處)彙整。 社教科彙辦,各科配合 10.每半年彙報志願服務概況並提交志願服務聯繫會報(每半年一次)。 社教科彙辦,各科配合 備註:有關督導各中小學部分,整體年度計畫由社教科彙辦,如係個別業務項目則視業務屬性由各科本權責辦理。 四、運用單位(縣屬各級學校、家庭教育中心、成功營區、體育場)權責: 1.填報志願服務半年報(上半年為7月3日,下半年為翌年1月3日前)。 2.提報運用單位年度實施計畫(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 3.利用公開性集會活動公開表揚績優志工(例如:運動會、畢業典禮)。 4.辦理志工培訓(含:基礎訓、特殊訓、在職訓練,須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准志工培訓計畫)。 5.為所屬志工辦理保險。 6.依據志願服務法接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志願服務業務考核評鑑。 7.受理志工之志願服務紀錄冊之申請案,備齊相關資料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申請。 8.受理志工之志願服務榮譽卡之申請案,備齊相關資料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申請。